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服务指南 一、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高速公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的申请和办理。 二、办理依据 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》(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)第三十六项: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。《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》(2011年修改)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,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,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,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,领取营业执照后,方准开业。经批准开业的旅馆,如有歇业、转业、合并、迁移、改变名称等情况,应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,向当地的县、市公安局、公安分局备案。 三、受理、决定机构 高速公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由高速总队交警大队受理,高速总队治安分局决定。 四、办事条件 (一)申请人条件 高速公路护网内接待旅客住宿的宾馆、旅馆、招待所、浴室等场所。 (二)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,准予批准 具备或符合上述申请条件,提交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。 (三)有如下情形之一的,不予批准 不符合申请条件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。 五、申请材料 1、经上级主管部门盖章同意的申请报告。 2、法人代表填写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的《特种行业经营申请登记表》一式三份,加盖公章。 3、企业法人(负责人)简历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。 4、填写《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》。 5、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。 6、城建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合格书(鉴定书),建筑布局平面图,建筑结构图,建筑方位图和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安装、设置位置分布图并复印件。 7、消防部门签发的《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》或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》并复印件。 8、经营场地房产所有权证明书或场地使用( 租赁)合同证明书并复印件。 9、治安保卫组织基本情况、治安责任人岗位职责、安全管理制度、安全保证书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。 10、工商部门出具的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。 11、高速公路相关治安大队出具的实地勘察后,审查通过的审查合格报告。 六、申请接收 接收部门:所在地高速交警总队治安中队 接收地址:高速公路沿线77个高速交警大队 办公时间:周一至周五上午8:30-11:30,下午1:30-5:30(1-5月、9-12月),2:30-5:30(6-8月) 联系电话:0311-87096867 七、办理方式 (一)申请 需要申领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的单位,应当向所在地高速交警总队治安中队提出申请。 (二)受理 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,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,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;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制作《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通知书》送达申请人;对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,以本公安机关的名义出具《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》。 (三)审查与决定 治安中队在受理申请材料后,由高速交警总队治安大队初审。初审后,报高速交警总队治安分局审核。 (四)送达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,由高速交警总队向申请人颁发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;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,并向申请人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,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 八、审批时限 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。 九、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取任何费用。 十、审批结果 (一)准予行政许可 发放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、《特种行业许可证》。 (二)不予行政许可 发放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 十一、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2个工作日内,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。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结果送达。 十二、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和投诉应由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法制科、纪检室受理。
2017年07月0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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